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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偿?这是一个什么制度?

中国水利报社 中国水事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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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

作为全国首个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改革试点

近日迎来提档升级

由单一的资金激励补偿

转变为涵盖水质等方面的综合补偿

关于流域生态补偿

为何产生?有何意义?

其实是一门大学问




诞生背景



近年来

为解决各地区因需水不均衡

而产生的矛盾

我国开始采用跨流域调水的方式

以期对水资源进行重新分配

从而满足更多人的用水需求


然而在调水过程中

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很难自发协调

加上由于水的流动性

容易造成污染物迁移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往往需要上下联动

因此需要通过生态补偿

来促进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

一种稳定的合作方式

生态补偿机制由此诞生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生态补偿

是指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

对生态保护者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

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

予以适当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发展历程


初始尝试

2005年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007年后

在《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共同推动下,以流域水环境防治为主旨、以共建共享为抓手的跨区域补偿制度框架开始进入建设阶段。

试点探索

2011年

财政部、原环保部联合印发《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跨省流域补偿制度建设正式落地。


2014年

中央1号文件要求在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等4类地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逐渐完善

2016年后

为破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制度瓶颈,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等文件,为完善补偿制度提供了借鉴。


如今

新安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经验迄今已在全国18个省份、13个流域复制推广,推动了水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了流域上下游协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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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

国家鼓励区域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现生态保护和治理的

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具体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一方面

能够促进受益地区与

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另一方面

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

也有利于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

得到有效补偿

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推动全流域社会与生态持续健康发展



生态保护补偿是

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

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

良性局面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成了

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让我们期待未来流域生态保护能有更多

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出现

为这一制度体系的完善

添砖加瓦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参考资料 |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审核 | 陈锐

监制 | 樊弋滋

文案 | 王子月 邓婉颖

责编 | 王子月

校对 | 孟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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